一起牽動媒體與政治人物關係的司法案件,日前有了第一審結果。台北地方法院公告判決,撰寫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涉雇用「狗仔」跟拍政敵相關報導的《鏡週刊》記者林俊宏,被認定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此案案號為刑事114年自字第000069號,案由為加重誹謗,屬黃國昌提起的自訴案件。
案件源起:凱思國際與百萬注資
本案可回溯至去年《鏡週刊》的一系列報導。該週刊指出,黃國昌涉嫌雇用狗仔團隊跟拍政敵,並點名一家名為「凱思國際」的公司為執行單位。報導進一步指出,該公司由黃國昌的小姨子高翬注資新台幣100萬元成立,藉此建立黃國昌與該狗仔團隊之間的關聯性。
報導刊出後隨即引爆政壇風波。狗仔跟拍向來被視為媒體行為,若由政治人物出資主導,用以蒐集政敵的私生活資訊,性質便完全不同,涉及的是政治鬥爭手段的正當性問題。相關指控在當時引發跨陣營的討論與質疑,也對黃國昌的政治形象造成一定衝擊。
黃國昌對此始終否認,並選擇以法律途徑回應,直接對撰稿記者林俊宏提起自訴。
自訴而非公訴 當事人親自舉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採自訴程序,而非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妨害名譽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除可提出告訴由檢方偵辦外,亦得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由自訴人一方負責舉證與訴訟進行。
黃國昌本身為法律學者出身,具備深厚的法學專業背景,選擇自訴途徑並不令人意外。此一程序也意味著,整起案件的攻防主要在自訴人與被告之間展開,法院則就雙方所提事證進行審酌。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者,屬加重誹謗,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同條第3項則設有真實性抗辯: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此外,司法實務長期援引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建立的「合理查證」原則,行為人若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之事為真實,即不應以誹謗罪相繩。
法院此次認定構成犯罪,顯示在本案的證據調查中,被告一方的查證與真實性抗辯未被採納。至於判決的具體理由與心證形成過程,仍待判決書全文公開後方能完整檢視。
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尚未確定
就量刑而言,本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每日1000元,換算後約9萬元。這屬於誹謗案件中的常見刑度,被告若最終確定有罪,一般可透過繳納罰金免除入監執行。
須特別說明的是,本案為第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被告若不服判決,仍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進行二審審理。因此本案的最終結果,目前仍存在變數。
媒體監督與名譽權的老問題
此案再度觸及新聞自由與個人名譽權之間長期存在的緊張關係。一方面,媒體對公眾人物的監督向來被視為民主社會的重要機制,政治人物的言行舉止本應接受較高強度的檢視;另一方面,報導若涉及不實指控,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同樣真實,法律亦須提供救濟途徑。
問題的核心往往落在「查證是否充分」這一點上。實務上,記者不需要證明報導內容百分之百為真,但必須證明自己在報導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相信其為真實。這條界線如何拿捏,向來是新聞界與司法界爭議不斷的難題。
近年台灣政治人物對媒體提起誹謗訴訟的案例並不少見,此類判決結果如何影響媒體日後的報導尺度,也持續受到新聞自律團體與學界關注。支持者認為此舉可遏止不實爆料,反對者則憂心可能產生寒蟬效應,使記者在處理敏感題材時趨於保守。
後續發展待觀察
截至目前,全案的後續動向仍有待釐清,包括被告與《鏡週刊》是否提起上訴、原始報導所指控的內容是否另有其他司法程序在進行等,均值得持續關注。
無論最終結果如何,此案已成為近年台灣媒體與政治人物訴訟攻防中的一個指標性案例,其判決理由與上訴後的發展,勢必成為新聞實務工作者評估報導風險時的重要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