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8 12 月, 2025
專欄觀點知識觀察家歐盟砸重金打造的258個監管平台,為何因「兩大致命缺陷」淪為清談館?

歐盟砸重金打造的258個監管平台,為何因「兩大致命缺陷」淪為清談館?

近年來,全球金融市場風聲鶴唳,從銀行巨頭的洗錢醜聞到利用金融體系資助恐怖活動的案件層出不窮。這些跨國金融犯罪如同一種變異病毒,總能精準地找到各國監管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進行滲透。為了應對這一挑戰,歐盟在幾年前雄心勃勃地啟動了一項龐大的監管改革工程,旨在建立一個滴水不漏的聯合防線。然而,這套看似天衣無縫的體系,在運行多年後,是否真的如預期般堅不可摧,抑或只是搭建了一個耗費鉅資、虛有其表的「清談館」?對於身處台灣的投資者與企業家而言,看懂歐洲監管的這盤大棋,不僅是為了理解全球金融脈動,更是為了在佈局海外資產與業務時,能精準評估潛在的系統性風險。

拆解歐盟的監管大計:「監管協作體」的理想與現實

要理解歐盟的困境,首先必須了解其核心設計——一個被稱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協作體」(AML/CFT Colleges)的機制。我們可以將其想像成一個專為金融監管者設立的永久性、跨國線上會議室。當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業務版圖橫跨至少三個歐盟成員國時,這些國家的監管機構,包括銀行監理單位和負責處理可疑交易的金融情報中心(FIU),就必須共同組成一個「協作體」。這個平台的初衷非常明確:打破各國監管機構之間的資訊壁壘,確保針對同一家金融集團的監管行動能夠同步、資訊能夠即時共享,從而讓金融罪犯無處遁形。

這個構想在理論上無懈可擊。畢竟,過去許多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正是利用了各國監管機構「各掃門前雪」的心態。例如,某銀行在A國的分行從事高風險業務,但A國監管機構或許認為規模不大而疏於監管;同時,該銀行的母公司所在B國的監管機構,又因無法取得A國的詳細數據而對此一無所知。這種資訊斷層,為洗錢和非法資金流動創造了完美的溫床。「監管協作體」的目標,就是要用一張緊密的合作網絡,徹底縫補這些裂縫。

截至2025年5月底的最新數據顯示,歐盟境內已建立了258個這樣的「監管協作體」,涵蓋了銀行、投資公司、支付機構等多種類型的金融企業。其中,近半數(48%)是針對傳統的授信機構(銀行)而設立。從表面數據來看,這個體系似乎已經成熟且穩定運作。各國的金融情報中心(FIU)在約58%的協作體中保持參與,而負責銀行穩健經營的審慎監管機構(Prudential Supervisors)參與率更高達71%。一切看起來井然有序,彷彿歐盟已經成功打造了一支跨國金融警察聯隊。

然而,當我們深入檢視這些平台的實際運作效益時,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巨大鴻溝便暴露無遺。儘管資訊交換的管道暢通了,但這些協作體在兩個最關鍵的核心任務上,卻進展甚微,甚至可以說是原地踏步。這兩個致命缺陷,讓這個龐大的監管網絡,距離其最初設定的目標依然遙遠。

當「合作」淪為「清談」:兩大致命缺陷剖析

這258個監管協作體雖然定期召開會議、交換文件,但在最需要展現其價值的環節上,卻顯得力不從心。這不僅是執行層面的問題,更反映了歐盟多國協調模式根深蒂固的結構性弱點。

缺陷一:風險導向失靈,監管資源的錯配悲劇

所謂的「風險導向方法」(Risk-Based Approach),是現代金融監管的基石。其核心理念非常簡單:將有限的監管資源,集中投入到風險最高的領域。這就像一家醫院的急診室,醫生會優先處理心臟病發作的病人,而不是僅僅是普通感冒的患者。然而,在歐盟的監管協作體實踐中,這個原則卻被普遍忽視。

數據顯示,大多數協作體設定會議頻率的方式過於僵化。最常見的頻率是「每年一次」(約45%的協作體採用),無論其所監管的金融機構是深陷高風險業務的跨國巨頭,還是業務單純、風險較低的小型機構。這種「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導致了嚴重的資源錯配。對於那些真正存在重大洗錢風險、需要監管者們時刻緊盯的「高風險目標」,一年一次的會議根本不足以應對瞬息萬變的犯罪手法。反之,對於那些風險較低的機構,頻繁的會議和報告要求,卻耗費了監管機構寶貴的人力與時間。

這種情況好比台灣的警力分配,如果我們要求警察對一個治安良好的社區和一個犯罪熱點地區投入完全相同的巡邏時間,結果可想而知:不僅浪費了警力,也無法有效嚇阻犯罪。歐盟的監管官員們正陷入這樣的困境,他們被淹沒在大量低優先級的會議中,導致無法集中精力處理那些真正可能引爆下一次金融危機的「未爆彈」。這種低效率的運作模式,不僅讓監管者疲於奔命,更讓整個防線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缺陷二:缺乏「共同行動」,各自為政的老問題

如果說資源錯配是效率問題,那麼缺乏「共同行動」(Joint Actions)則是效果問題,也是這個體系最致命的軟肋。監管協作體的終極目標,不應僅僅是交換情報的「茶水間」,而應是能夠協調一致、採取聯合行動的「作戰指揮室」。當多個國家的監管者都發現同一家銀行集團存在類似的系統性風險時,最理想的劇本是他們能夠共同制定一套統一的糾正方案,要求該集團在所有成員國內同步實施。

然而,現實卻是,絕大多數的會議僅僅停留在「資訊分享」階段。各國代表在會上陳述各自的觀察,然後會議結束,大家回到自己的國家,繼續採用自己的一套方法進行監管。一份驚人的數據顯示,僅有19%的協作體表示他們曾達成過某種形式的「共同方法或聯合行動」。而即使在這少數案例中,所謂的「聯合行動」也大多是些軟性的措施,例如「同意將監管重點放在某些共同關注的領域」,或是「由一家監管機構主導現場檢查,其他機構派員觀摩」。真正涉及跨國聯合調查、同步實施處罰或強制性補救措施的案例,寥寥無幾。

這就形成了一個荒謬的場景:一群醫生圍繞著一位病人的X光片,都看到了腫瘤的存在,也熱烈地討論了病情,但最後卻沒有形成統一的手術方案。A醫生建議病人回家多喝水,B醫生開了止痛藥,C醫生則建議再觀察看看。結果可想而知,病人的病情只會持續惡化。在金融監管領域,這種「只說不做」的合作,最終只會讓那些善於利用監管差異的金融機構,有恃無恐地繼續遊走在灰色地帶。

他山之石:美國、日本與台灣的監管鏡像

歐盟模式的困境,在與其他主要經濟體的監管框架對比時,顯得尤為突出。美國、日本和台灣,雖然國情各異,但其監管模式卻能為我們提供不同的思考維度。

美國模式:強勢聯邦主導的「中央集權」執法

與歐盟需要協調27個成員國的鬆散聯盟模式截然不同,美國採用的是一種高度中央集權的監管體系。其核心是美國財政部下轄的「金融犯罪執法局」(FinCEN)。FinCEN作為全國洗錢防制的最高情報與執法協調單位,擁有強大的數據分析能力與執法權威。當涉及跨州甚至跨國的金融犯罪時,FinCEN能夠與聯邦調查局(FBI)、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等機構協同作戰,形成一個由上而下的強大打擊力量。

美國模式的優勢在於決策效率和執法力度。它不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去尋求各州監管機構的共識,而是可以直接對金融機構展開調查並施以重罰。近年來,許多歐洲大型銀行,如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as),因違反美國制裁規定而遭到數十億美元的天價罰款,正是這種「長臂管轄」威力的體現。這種模式雖然有時會引發關於主權的爭議,但在打擊跨國金融犯罪的威懾力上,遠非歐盟當前的「協作體」模式所能比擬。

日本經驗:從國際壓力到內生改革的轉型

日本的金融監管體系,以金融廳(FSA)為核心,同樣是中央集權的模式。過去,日本在洗錢防制領域的表現一度受到國際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的批評。然而,正是這種外部壓力,促使日本政府進行了深刻的內部改革。FSA近年來大幅強化了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要求,推動業界採用更先進的監管科技(SupTech),並積極參與國際合作。

日本的經驗告訴我們,一個統一的國內監管意志,是有效參與國際合作的前提。先整合內部力量,形成一致的標準與執行力,然後再以一個統一的國家身分去和其他國家進行對等合作,這樣的路徑或許比歐盟試圖讓27個步調不一的成員國「齊步走」要來得更為務實。

台灣視角:在國際夾縫中求生的務實主義

對於台灣的投資者和企業家而言,歐盟的困境提供了一面極具參考價值的鏡子。台灣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及其下的洗錢防制辦公室,近年來在國際壓力(特別是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的評鑑)下,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台灣的金融機構,特別是那些積極佈局東南亞等海外市場的銀行,每天都在面臨與歐盟銀行類似的跨國監管挑戰。

如何與不同國家的監管機構建立有效的溝通與合作機制,如何確保海外分行的內控標準不低於台灣母公司的要求,這些都是台灣金融業必須面對的課題。歐盟「監管協作體」的經驗教訓——即形式上的合作遠遠不夠,必須要有實質性的聯合行動和統一的風險評估標準——對台灣的監管機構和金融業者而言,無疑是寶貴的前車之鑑。它提醒我們,在推動「新南向」等金融國際化戰略時,必須將跨國監管的複雜性與風險納入核心考量。

未來的十字路口:新機構AMLA能否力挽狂瀾?

歐盟顯然也意識到了當前模式的局限性。一項重大的變革即將發生:從2026年1月起,一個全新的、權力更大的泛歐盟級別的監管機構——「歐盟反洗錢局」(AMLA)將正式接管相關職責。AMLA的設立,被視為歐盟在金融監管領域從「邦聯制」邁向「聯邦制」的關鍵一步。

理論上,AMLA將擁有直接監管部分高風險金融機構的權力,並有權協調甚至強制要求各國監管機構採取一致行動。這意味著,它可能成為一個類似美國FinCEN的「超級監管者」,從根本上改變目前這種依賴各國自願合作的低效局面。

然而,AMLA的未來並非一片坦途。它能否真正擁有獨立的權威,擺脫各成員國出於保護本國金融產業而產生的政治干預?它能否獲得足夠的資源和頂尖人才,去應對那些擁有最先進技術的金融罪犯?這些問題的答案,將直接決定歐盟反洗錢防線的未來。

總結而言,歐盟斥鉅資建立的258個監管協作體,在過去幾年證明了它是一個有效的「資訊交換平台」,卻未能成為一個高效的「聯合行動中心」。其「重形式、輕實效」的運作模式,源於歐盟多國協調體制下的結構性弱點。對於台灣的投資者而言,在評估歐洲的金融資產或合作夥伴時,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其跨國監管體系仍是一個正在進行中的、充滿不確定性的實驗。未來幾年,新成立的AMLA能否力挽狂瀾,將是判斷歐洲金融體系穩定性與安全性的最重要指標。在塵埃落定之前,保持謹慎的觀察,遠比盲目的樂觀更加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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