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八仙塵爆首波團訟二審逆轉 高院改判八仙樂園須連帶賠償

八仙塵爆首波團訟二審逆轉 高院改判八仙樂園須連帶賠償

副標:總賠償金額墊高至8.9億元,一審免責的場地方認定「提供違建水池增加危險」,全案可上訴

2015年八仙樂園粉塵爆燃事故釀15死、484人輕重傷,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協助受害者提起的首波團體訴訟,7月28日出現關鍵轉折。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推翻一審認定,判決八仙樂園公司及時任負責人陳慧穎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全案總賠償金額由一審的4億餘元大幅提高至8億9688萬8216元,可上訴。

判賠結構:主辦方與場地方雙軌認定

依二審判決,主辦端部分,玩色創意國際公司負責人呂忠吉、玩色創意及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公司應連帶賠償3億5128萬3547元;玩色、瑞博另各須給付懲罰性賠償金1億1790萬8299元。

場地端部分,一審獲判免賠的八仙樂園公司與陳慧穎,二審遭判連帶賠償1億3648萬8894元,八仙公司另須負擔懲罰性賠償金7837萬7923元,合計約2億1486萬元。

對照一審,士林地方法院2023年4月僅判呂忠吉與玩色、瑞博連帶賠償3億1096萬餘元,加計懲罰性賠償後總額為4億588萬3316元,八仙樂園則全數免責。二審不僅新增場地方責任,主辦端的賠償金額也一併調升。

高院認定:違建水池構成危險升高

高院指出,事發水池下凹約170公分,形成低窪且近似半封閉的空間,導致大量色粉不易飄散;活動當天舞台向舞池噴灑色粉,懸浮粉塵接觸高溫燈具後引發連環爆燃,加上地面堆積約10公分厚的色粉,火勢因而迅速擴散。

法院據此認定,八仙樂園提供的場地客觀上增加了爆燃發生與損害擴大的危險,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並指出,八仙明知出租區域屬違建,仍提供作為大型活動使用,具有過失,故除損害賠償外亦應負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至於主辦方,法院認定玩色與瑞博明知彩色粉末具粉塵爆炸風險,卻未採取隔離粉塵與熱源、加強通風等安全措施,也未充分告知工作人員與參加民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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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責任

本次逆轉的法律關鍵,在於場地出租方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二審係參酌最高法院見解,認定八仙樂園公司應依消保法規定負賠償責任——場地方並非單純的出租人,對於在其場域內提供的服務安全性,仍負有相應義務。

這也使本案被視為指標判決:過往大型活動的責任認定多集中於主辦單位,若場地方責任在後續審級獲得確認,勢必影響展演、遊樂與租借場域業者的風險控管與保險安排。

案件背景與後續程序

事故發生於2015年6月27日晚間,玩色創意與瑞博國際共同籌辦「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租用八仙樂園「歡樂海岸」、「快樂大堡礁」區域,售出4000多張門票,以噴灑玉米澱粉混合食用色素製成的色粉為賣點。活動接近尾聲時發生塵燃,現場瞬間陷入火海。

刑事部分,呂忠吉為唯一被告,2018年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2023年7月服刑期滿出獄。

民事求償方面,消基會共協助435名受害者及家屬提出兩波團體訴訟,總求償逾99億元。首波98人求償26億546萬餘元,即本次宣判者;第二波337人求償約72億9231萬元,目前仍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高院審理期間,八仙樂園已分別與首波56名、第二波143名受害者達成和解,實際給付情形與判決金額並非等同。

全案可上訴,事故屆滿11年後的賠償責任歸屬,仍待最高法院最終定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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